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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两被告人因侵犯著作权罪领刑

来源:广东省广播电视局 发布时间:2010-07-21 08:31:30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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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20日)下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海波、赵善平有期徒刑四年、二年,并各处罚金40万元、2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底开始,被告人张海波在中山市优威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工作关系接触到该公司的紫外线UV印刷设备干燥机(以下简称UV机)的“HF4-12”、“PC2001”系列版本PLC程序。被告人赵善平则于2004年4月进入该公司任机械组组长,并掌握了UV机中机械部分的生产技术。上述技术信息,该公司均采取保密措施。

    后被告人张海波、赵善平等人相继离开优威公司,并窃走该公司的部分图纸资料及PLC程序,于2005年5月结伙在浙江省义乌市生产UV机一台销售给温州龙港舒达(UV)印刷厂,但因质量不合格被退货。同年8月,两人窜至湖南省常德市,擅自使用上述PLC程序在常德市宏源机械厂内生产UV机。同年9月,两人将所生产的一台UV机在运往义乌市准备销售时,被工商部门以侵犯商业秘密罚款1万元。后两被告人继续在宏源厂大量生产带上述PLC程序的UV机销售牟利,并于2007年7月13日成立常德市武陵区宏达机械厂,继续生产UV机并销售。

    公安机关先后在宏源厂、宏达厂查获UV机10台,销售金额达193.9万元。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涉案UV机的PLC程序均是在优威公司UV机(“PC2001”型)中的PLC程序上进行修改、复制的产物。经评估鉴定,该10份侵权软件价值共计84万元。2007年10月23日和2008年12月31日,两被告人先后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PLC软件程序系被害人刘洪生于2001年自行研制,后该软件经不断升级改造。刘洪生成立了中山市优威印刷设备有限公司用于生产UV机,其开发的“PC200103”版本PLC程序也于2003年5月10日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具有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依法惩处。法院遂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林劲标 周祖龙 胡佑亮)


    ■观点争锋■

    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两被告人的辩护人为两被告人做无罪辩护,他们认为优威公司没有对PLC程序等技术信息采取保密措施,该技术信息不具有保密性;且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实优威公司的损失数额,优威公司的PLC程序不具有独创性,故不拥有著作权。

    ■法官说法■

    被告人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这种针对计算机软件同时侵犯商业秘密和著作权的知识产权新类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甚为罕见,那么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还是侵犯著作权罪来追究两被告人的责任?对此,宣判后,本案主审法官彭应梅进行了解答。

    彭应梅认为,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重大损失,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也是该罪与侵犯著作权罪区分的关键。公诉机关认定重大损失是以被告人供述其销售UV机的数量、销售金额和获利数额等内容为据,但上述内容相互之间不能吻合,前后亦不稳定,缺乏客观性,不能据此明确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优威公司重大损失,故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能成立。

    本案中,优威公司UV机中的上述PLC程序蕴涵了软件设计人员的创作思维,即如何对数百个的指令代码进行组合,如何设计参数,如何在程序中建立逻辑控制关系,如何进行地址选择和输入输出赋值,属于设计者的刻意选择和创造性的技术运用,体现了设计者的个性特征,即使是其他业内人士也难以知晓,并非行业通用技术,而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结合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及价值评估报告等证据,足以认定两被告人行为的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据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