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画面是,新任国家领导人手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宣誓。自觉地将宪法奉为国家治理的最神圣文本,必将迅速推进宪法信仰在中国社会的普及和深入。
宪法信仰,最简单的社会学解释,就是“宪法神圣意识”。当一个公民自觉地将宪法视作个人生活伦理的最高规则和个人职业伦理的最高规则时,他就把宪法奉为个人生命史中的最神圣文本,也就在个体意义上确立了宪法信仰。当一个执政党自觉地将国家的宪法文本视作治国理政的刚性约束,努力将宪法文本转化为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在治国理政的每一个领域的公权力行为都服膺于这些本源于宪法的制度中的规则时,这个执政党就具备了宪法神圣意识,也就在国家公共权力体系意义上确立了宪法信仰。
首先,树立宪法信仰是化解社会风险、缓解社会矛盾的金钥匙。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成就亘古未有、举世瞩目,但是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风险也前所未见: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会引起社会内部的利益分化并带来利益矛盾激化的风险;经济和社会发展引起外部世界的疑虑甚至敌视会带来国际关系恶化的风险。要从根本上消除这些隐患,一方面,要毫不动摇地继续大力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另一方面,必须持之以恒地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升和巩固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认同。要达到这一点的前提是,人民群众的个人尊严和个人合理需求能得到国家公权力的充分尊重和保护。这就要求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所承诺给人民的那些权利都能够充分兑现。只有国家公共权力体系确立了宪法信仰,它才能自觉地维护宪法、兑现宪法向人民的承诺。
其次,中国社会现代化需要现代契约精神的支撑,而宪法信仰是现代契约精神的基石。新时代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而社会的现代化,归根结底是“人”的现代化,包括“人”的观念现代化、“人”的社会行为现代化、“人”的社会关系现代化等诸多方面。这种现代化,在中国社会所呈现的外在表征究竟是什么?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现代契约精神的普及,包括契约自由精神、契约平等精神、契约信守精神和契约救济精神。宪法是现代社会中全体人民共享的最根本的“契约”文本,只有所有的人都遵守或服膺宪法的约定,才能真正确保其他契约的遵守。因此,宪法信仰是现代契约精神的基石。
再次,人民幸福是新时代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而宪法信仰是幸福的根本保障。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成为新时代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不过,我们应该清晰地认识到,具体的“幸福”永远是一个相对概念,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群体、不同的个人对幸福的具体定义都是不同的。因此,理解新时代的“幸福”概念要有新的思维模式。社会学家斯宾塞就认为,我们很难具体说明究竟怎样才称为“幸福”,但是我们可以有一个关于幸福的一般约定,那就是允许人民自由地追求幸福,他称之为幸福第一原理:“每个人都有做一切他愿做的事的自由,只要他不侵犯任何他人的同等自由。”这种对幸福的理解,对于我们认识新时代的幸福有一定参考意义。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我们很难给“幸福”划定一个具体的经济指标或社会指标,而是要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前提下,让人民能够有机会自主追求自己生活目标,这种自主追求生活目标的机会本身就是真正的幸福。宪法文本对人民的这种机会已经提供了充分保障,因此能不能把宪法文本转化为制度和行动就成为幸福能不能实现的前提了。只有确立了宪法信仰,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国家公共权力体系,才能够理性自觉地把实现宪法提供给人民自主追求生活目标的机会当作一种神圣使命,人民的幸福才有了根本保障。国家领导人向宪法宣誓,就表明了国家公共权力体系捍卫宪法提供给人民机会的决心,因此,在实现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意义上,宪法信仰必将是新时代中国社会的核心精神气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