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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5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广播电视局 发布时间:2016-01-04 14:09:4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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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文广新局、顺德区文体旅游局,广播电视(集团)台,省直广电各单位,持证影视制作经营机构: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5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5〕160号)要求,我局决定自2016年1月至2月,对全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2015年度业绩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机关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全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的业绩审核工作,各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通知并收集本辖区内持证机构的年检资料。审核结果将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2016年4月前向社会通告。
    二、审核对象
    (一)2015年6月30日前经我局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许可证号(粤)字第00001号至(粤)字第01591号);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
    三、审核内容
    (一)执行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情况;
    (二)节目制作、发行、播出、出口等经营业绩情况;
    (三)《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件”)第三条需要清查的11种情况(除第四点);
    (四)根据规定需要审核的其它情况。
    四、审核标准
    审核部门应严格按照总局34号令、3号令和70号文件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注重考核制作机构的社会效益情况,坚持“质量优先、兼顾产量”的原则,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逐一做出审核“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一)对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情况良好,所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社会效益突出的,定为“合格”等级。
    (二)有相应节目制作业绩,但有轻微违规行为,能够按要求整改的,定为“基本合格”等级。
    (三)有以下几类情况的定为“不合格”等级:制作、代理、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禁止内容节目的;制作的节目导向出现偏差、内容低俗庸俗,遭到社会广泛差评的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全年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绩的;不参加业绩审核的,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的,违反70号文件第三条(除第四点)相关规定的。
    (四)对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机构和连续两年定为“基本合格”等级的机构,由省局予以记录,不得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为其办理延期手续。其中,对制作、代理、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禁止内容节目且情节严重的,或者制作的节目导向出现偏差、内容低俗庸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要立即吊销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开展从业机构培训。为贯彻落实中央及总局有关精神,在业绩审核工作期间,各级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所有制作机构进行法规和业务培训,以便提高从业机构思想认识,端正节目生产创作方向,确保正确开展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培训的重点内容包括: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以及总局领导《在繁荣广播电视节目系列培训班上的讲话》等。
    (二)使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系统”。今年继续使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系统”进行业绩审核工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均须在2016年1月31日前通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系统”填报。逾期系统将关闭填报功能,未按期填报将定为“不合格”。
    (三)填报年度广播电视统计年报报表。
    各单位还必须根据国家和省行业管理要求,按照《全国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和《广东省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报送2015年度广播电视统计年报报表(纸质并盖章,报表电子版发至ghycwc@rftgd.gov.cn),报表内容见附件3,说明如下:
    (1)广基4表、广基5表:有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单位填报。有进出口业务的必须填报广基5表。
    (2)广基10表、广基12表:由各级从事广播影视活动的机构填报。人员、财务数据为重要指标,必须确保准确。(注:根据《统计法》,单个统计调查单位的财务数据不予公布和使用。)
    (四)年检流程
    (1)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系统”填报年检信息;
    (2)填写“广播电视统计年报报表”并发送至电子邮件至ghycwc@rftgd.gov.cn
    (3)待流程(1)审核通过之后,将通过页面截图,连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原件、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并送至所属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截止时间2016年2月29日。
    (五)联系单位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联 系 人:王纯毅(传媒机构管理处,负责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方面)020-61292328,61292013;
    王  浩(电视剧管理处,负责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方面)61292212
    电子邮箱:jggl_gd@163.com
    请各市文广新局将此文转至县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附件:1.年检流程表          
          2.年检流程注意事项及常见问题说明
          3.广播电视统计年报报表(广基4、5、10、12表)          
          4.年报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