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一、 征收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财政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91号)和《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分成部分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17〕1号)。
二、 征收对象
广东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
三、 征收标准
按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
四、 征收程序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申报上月电影票房收入和应缴纳的电影专项资金,广东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缴中心受理、审核,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根据审核的电影专项资金足额缴纳入户。《广东省电影专资征缴信息系统操作指南及征缴流程指南》详见广东省电影专资征缴信息系统(网址:http://zhuanzi.rftgd.gov.cn)。
五、法律责任
1、对于不及时足额上缴电影专资的,责令限期补交,并自欠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欠款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不得申请当年国家电影专资奖励或资助:(1)安装使用未经备案的票务软件;(2)同一时期安装和使用两套以上(含两套)电影院票务软件产品;(3)改动票务软件及相关收入数据;(4)使用未经备案的电影票纸;(5)不上报票房收入数据又不履行相应报告程序;(6)偷、漏、瞒报票房收入数据;(7)拖、欠、拒缴广东国家电影专资;(8)其他违反电影法律法规的行为。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广东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