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广东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广播电视局 发布时间:2017-05-05 13:20:05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财政局(委),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省电影产业繁荣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印发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91号,下称《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分成部分征收使用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广东省财政厅拟对扶持项目采取“事后奖补”方式予以补助。现组织开展2017年广东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根据《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2017年我省决定对“重点电影制片基地建设、优秀电影作品生产、在广东取景及摄制的影片、电影技术研发”等四个专题项目予以扶持。

    二、申报指南

    (一)“重点电影制片基地建设”项目。

    1.申请条件。

    在广东省注册的获国家立项重点扶持的电影产业基地,或成功创建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电影产业园和影视拍摄基地。

    2.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情况说明书;

    (4)相关证明材料(如国家级或省级立项材料、投资合同等)。

    (二)“优秀电影作品生产”项目。

    1.申请条件。

    (1)在广东省注册的文化类公司,其作为第一出品方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片,于2015、2016年在全国公映票房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照: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1亿元(含)—1.5亿元(不含)、1.5亿元(含)—2亿元(不含)、2亿元(含)—3亿元(不含)、3亿元(含)—5亿元(不含)、5亿元(含)以上等六个等级,分别给予扶持。

    (2)在广东省注册的文化类公司,其作为第一出品方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高新技术格式影片(3D、巨幕等),于2015、2016年在全国公映,以高新技术格式放映的票房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扶持。

    (3)以上两项条件,同一部影片只能申请其中一项,不可重复申请。

    (4)当申请的电影项目上映档期出现跨年度的情况,如该电影项目当年度票房达到扶持标准的,则在当年度扶持,下一年度不再扶持;如当年度票房未达到扶持标准,但汇总到下一年度票房最终达标的,则统一在下年度扶持。

    2.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原件,由第一出品方提起申请);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3)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

    (4)由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提供的电影票房证明;

    (5)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资料等。

    (三)“在广东取景、摄制的影片”项目。

    1.申请条件。

    (1)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影视制作机构,凡摄制的影片在广东取景超过1/2的,且票房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国产影片或票房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的中外合拍影片,均给予扶持。

    (2)申请扶持的影片必须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且2015、2016年在全国公映或海外发行放映,对宣传提升广东城市形象,发展广东电影产业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2.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3)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

    (4)影片完成片DVD一式三份;

    (5)由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提供的电影票房证明;

    (6)摄制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电影技术研发”项目。

    1.申请条件。

    在广东省内注册的专业从事电影技术研发的公司,其所研发的产品或项目拥有电影核心专利技术,且适合全国推广使用。

    2.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3)产品使用情况介绍书;

    (4)专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受理时限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截止日期以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签收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邮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1号广电中心二期21楼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电影管理处  邮编:510066,电话:(020)61292051,电子版请发至:xwcbgdj_dyglc@gd.gov.cn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