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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广播电视局 发布时间:2017-02-15 06:53:4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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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新广媒[2017]10号

各地级以上市文广新局(文体旅游局)、广播电视台(集团),顺德区文化体育局,省直广电各单位:   

    现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新广电发〔2017〕19号)转发给你们,请立即传达至辖内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和广播电视台,以及辖区内持证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站和相关个人。现就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工作主体

    各地级以上市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含区县)项目动员、收集、初审、报送工作。

    申报名额

    1、省级

    省级广电播出机构限申报广播、电视类扶持项目各6个,传播机构类扶持项目各1个;其他省管机构限申报三类项目各1个。

    2、副省级市广电部门   

    含辖内区县项目在内,限推荐广播、电视类扶持项目各5个,传播机构类扶持项目各3个。原则上三类项目中至少需推荐区县项目各1个。

    3、地级市广电行政部门 

    含辖内区县项目在内,限推荐广播、电视类扶持项目各3个,传播机构类扶持项目各2个。原则上三类项目中至少需推荐区县项目各1个。

    申报方式

    1、受理部门

    省管机构直接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报;其他机构向主管广电行政部门申报,由所在地级以上市广电行政部门初审后,按名额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推荐。

    2、申报要求

    (1)作品格式

    视频作品用MOV或MP4格式(高质量),视频作品需配字幕,音频作品用WAV或MP3格式(高质量),用优盘或光盘存储寄送。

    因作品评审采用专家集体盲审的形式,故报送作品内不得提示申报单位信息。

    申报材料

    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纸质申报表格一式两份,加盖申报单位和初审广电行政部门公章,并在版权声明处签署责任人姓名。申报优秀传播机构的,主要工作成果可另附纸质材料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电子材料包括作品简介、作品文案、申报表格的电子版、优秀传播机构主要工作成果材料,随作品存储介质一并报送。

    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退回重新申报。 其它申报条件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文件通知。

    寄送地址

    申报材料和作品寄送至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广州市环市东路331号2期2011,电话020-61292622,尽量用邮政EMS寄送以确保送达,材料电子版发送至gdcmjg@126.com

    (4)申报时限

    省级机构须在3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和项目寄达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各地级以上市广电行政部门须在3月15日前将初审推荐材料和项目送达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逾期不予受理。

    二、项目评审

    (一)评审方式

    作品项目采用专家盲审的方式,机构项目采用公益广告播出监测数据结合专家评议的方式。

    (二)评审时间

    评审工作将在3月25日前完成,并根据评审结果,在3月30日前完成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推荐工作。

    三、其他事项

    (一)报送项目同时参评2016年度广东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各类项目评审结果前6名将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局推荐。(广东省扶持项目评审规定详见粤新广媒[2015]69号文)。

    (二)获广东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作品,将列入广东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优秀作品库,无偿供全社会公益播出。作品制作机构拥有完整著作权,如涉及商业使用或改编,由使用机构与制作机构自行协商。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新广电发〔2017〕19号)  

          附件1.广播、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推荐表

          附件2.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推荐表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