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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闻播出机构播音员、主持人、编辑、记者申领新闻记者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广播电视局 发布时间:2016-04-18 15:00:5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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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文广新局(文体旅游局)、广东广播电视台、各有关新闻播出机构:

    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2014年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新广出发〔2014〕59号)、《关于新闻采编人员参加培训和考试相关事项的复函》(新广出办函〔2016〕125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申领记者证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2014年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新广出发〔2014〕59号)的要求,在2014年1月1日前取得《全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或《播音员主持人证》中的任一种职业资格证,且未参加前两次全国统一的新闻采编人员岗位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采编人员,必须重新参加由我局组织的新闻采编人员岗位考试,合格后才能换领新闻记者证。考试的通知及报名要求详见我局网站(http://www.rftgd.gov.cn)“通知公告”栏内《关于开展第三批新闻采编人员岗位考试的通知》(粤新广报刊〔2016〕21号)。

    二、自2014年1月1日起参加全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并且成绩合格,取得《全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或《播音员主持人证》中的任一种职业资格证的新闻播出机构采编人员,不参加新闻采编人员岗位考试,参照免考形式申领记者证。

    三、各新闻播出机构加强组织,严格把关,于每年5月1日前汇总本单位2014年1月1日后取得《全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或《播音员主持人证》的采编人员的免考材料(包括:1、《新闻采编人员免考申报表》(附件1),2、《新闻采编人员免考汇总表》(附件2),3、相关采编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4、相关采编人员所取得的《全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或《播音员主持人证》(任一种)的复印件,5、本单位相关采编人员免考的公示文件复印件。),省级新闻播出机构(广东广播电视台)提交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新闻报刊处审核,地级以下市新闻播出机构提交所在市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审核。

    四、各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核辖区内各新闻播出机构提交的采编人员的免考材料,在《新闻采编人员免考申报表》的“地市文广新局意见”一栏和《新闻采编人员免考汇总表》的空白处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于每年6月15日前汇总上报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新闻报刊处。

    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汇总本省内新闻播出机构采编人员的免考信息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六、参加新闻采编人员岗位考试合格和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并纳入中国记者网免考人员库的新闻播出机构的播音员、主持人、编辑、记者等采编人员,按照程序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申领记者证。

   (联系人:谢名誉,联系电话:020-61228940,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1号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4楼新闻报刊处,电子邮箱:gdxwbk@163.com

     附件:附件1、新闻采编免考人员申报表

           附件2、新闻采编人员免考汇总表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