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新出印发〔2013〕6号
各图书、报纸、期刊、电子、音像制品出版单位: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音像出版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发、零售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出版单位须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分支机构设立地址、人员情况等相关材料于分支机构设立后15日内到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两个条例,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单位出版的出版物,无需审批。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出版单位应当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根据这一精神,请各出版单位于2013年2月28日前提交以下材料各一份至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政务大厅,办理本版出版物发行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换证(续期)工作。
1. 出版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2. 出版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3. 出版单位对发行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无任免文件的视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发行负责人)及身份证复印件;
4. 《出版单位本版发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领表》(附件1);
5. 《出版单位发行情况年度数据统计表》(附件2);
6. 原有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出版单位发行本版出版物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经济性质应与出版单位一致。出版单位在异地设立的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需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向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1. 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合理使用证明;
2. 异地发行业务负责人任命文件;
3. 《出版单位发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3,一式3份)。
省新闻出版局材料审核合格的,在《出版单位发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出版单位发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分别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县级出版行政部门、出版单位各保存1 份备查。
请各单位交纸质材料的同时将附表发送至scbjscc@126.com。出版单位换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后,于每年的1月份参加省新闻出版局组织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需提交的材料届时发送至各单位的邮箱,同时在广东省出版局网站政务公告栏中通知。
《出版许可证》登记事项有变更的持变更后的《出版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备案。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有变更的,持《发行企业变更登记事项申请表》(可在广东省新闻出版局网站下载)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向省新闻出版局办理变更手续。
联系人:局印刷发行管理处:谢桂芳,电话:020-37605763
局 政 务 大 厅: 鲁 伊,电话:020-37592337
许瑞吟,电话:020-37604224
附件(点击下载):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20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