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细则及流程
一、政策要求:非时政类报刊体制改革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文化体制改革精神,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统一部署。
二、时间要求:我省第一批非时政类报刊体制改革工作必须于2012年9月20日前完成;第二批从2012年6月起启动。
第一批具体实施步骤:7月10前,各转制单位必须完成清产核资等工作。各单位的转制方案在得到我局和省文改办的批复后,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及转制政策的相关规定,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在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同时,各单位要同步开展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工作,并确保党委(总支、支部)成员依法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
7月底前,第一批转企改制单位必须将变更主管、主办、出版单位的材料报省新闻出版局。
8月15日前,各转制单位要根据《广东省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和《广东省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工作基本规程》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安置员工,理顺劳动关系,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核销事业人员编制以及职工身份转换工作,包括实行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和完成社会保障衔接等,提前退休、离岗、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富余人员分流和特殊人员处理,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衔接等工作。
8月底前,在完成上述各项工作后,各转制单位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出申请变更出版许可和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9月底前,进行检查验收,公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名单,全面完成首批转制任务。
三、广东省分批进行情况(共分两批进行):
1、第一批转企改制对象:省级、副省级以及各地级市党报党刊所属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文化、艺术、生活、科普等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行业性报刊出版单位;隶属于企业法人的报刊出版单位。本次改制前已按企业登记但尚未转为公司制企业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也列入此次转制范围。(第一批已确定76种报刊)
2、第二批转企改制对象:下列未列入第一批改制范围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均列入第二批改革范围:省级、副省级和省会城市党委机关报刊所属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文化、艺术、生活、科普等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行业性报刊出版单位;隶属于企业或并入其他新闻出版传媒企业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报刊编辑部;已经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报刊出版单位。
四、转企改制方法步骤和工作流程:
(一)成立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1、各地级以上市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由属地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成立转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的转制工作。领导小组应由本部门党委(党组)、纪委、人事、财务等有关部门组成,审核转制方案,协调解决转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并确保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2、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要按照上述要求,成立本单位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转制方案,并负责转制方案的组织实施。
(二)制定转制工作方案
1、转制工作方案内容
转制工作方案应包括:
(1)报刊出版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编制、人员、经费、社会保险、办公用房情况等);
(2)转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3)转制的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
(4)清产核资立项方案(包括清产核资基准日、范围、聘请的中介机构等);
(5)原有债权、债务继承方案(包括债权、债务范围、关系及处置或继承等);
(6)转制中涉及的社会保障和劳动、人事关系的处理原则;转制后的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包括领导管理体制、法人治理结构等);
(7)报刊出版单位组织(公司)章程、发展规划(包括报刊出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
(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转制中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转制中需要有关部门支持的事项等。
2、转制工作方案的报批
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的转制工作方案,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以主管部门名义(其中各地级以上市所属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改革实施方案还须由属地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向省新闻出版局和省文改办报送,省新闻出版局和省文改办对所报方案予以审核和批复。
转制工作方案经批准后,视同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清产核资立项工作已经完成,不再另行报批清产核资立项方案。
(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转制工作方案经批准后,报刊出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通知》(财教〔2007〕213号)等文件要求及转制政策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等工作。
(1)清产核资。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的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组成专门工作机构,制订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清产核资基准日,一般应以转制方案获得批准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清查工作基准日,清产核资范围应以经批准转制方案为准,包括报刊出版单位本部、所属企事业单位及投资控股企业。
(2)财务审计。报刊出版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账务处理,依照《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转制财务审计。
(3)资产评估。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进行国有资产划转的,应遵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资产评估工作。
(4)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或备案。报刊出版单位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隶属关系报省财政厅或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清产核资结果经财政部门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两年内有效。
办理产权登记。报刊出版单位完成上述转制基础工作后,应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相关规定到财政部门申办产权登记。
(四)国有资产管理
报刊出版单位在转制中涉及国有资产变更事项,须严格按照国办发〔2008〕114号以及财教〔2008〕2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1)明确出资人和监管职能。省属报刊出版单位的出资人归属及其国有资产监管由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财政厅与报刊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协商确定。各市参照省的做法确定本市报刊出版单位的出资人归属及其国有资产监管。
(2)国有资产变动的审批。报刊出版单位转制或改制中涉及资本结构变更、合并或分立等行政许可事项,须由报刊出版单位主管部门经省新闻出版局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企业重组、股份制改造、投融资活动等重大资产变动事项,须由报刊出版单位主管部门经省新闻出版局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核,经中央宣传部同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3)停办、退出的资产管理。凡经批准予以退出或撤销的报刊出版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五)建立法人治理结构
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后,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
(1)明确主管主办职责。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8〕27号),加强和完善主管主办制度,明确主管主办单位关系,切实遵循党的领导与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确保党对报刊出版单位的领导和出版导向的正确。
(2)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报刊出版单位转制为公司制企业的,要根据《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依据法定程序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由董事会聘请经营管理人员,并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确保党委成员依法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3)强化具有文化企业特点的管理机制。报刊出版单位转制
后,要设立总编辑或编辑政策委员会负责内容审核把关,设立党委会加强和改进领导,探索建立体现报刊出版单位特点的现代企业制度。
(4)制定公司决策议事规则。报刊出版单位要按照制定的公司章程,明确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机构,保证党委(党组)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设置编辑政策委员会和权威的报刊内容管理机构,确保正确的出版导向。
报刊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总经理人选须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对上述人员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定。
(5)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具备建立公司制企业的报刊出版单位,应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并参照上述要求设立组织机构,制订企业章程。
(六)注销事业单位法人与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报刊出版单位完成上述工作后,要按照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办理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1)核销事业编制。转制前已核定事业编制的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工作方案一经省新闻出版局和省文改办批准,编制部门即办理该报刊出版单位事业编制核销手续,该单位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管理。
未经编制部门核定过独立事业编制的报刊出版单位核销事业编制事宜,由该报刊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商编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报刊出版单位,应适时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手续,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核准、收缴证书和印章、公告。
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报刊出版单位,应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出具本单位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3)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报刊出版单位转制过程中,涉及新闻出版行政许可或前置审批事项的,由主管部门报省新闻出版局或经省新闻出版局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并持批复件办理相关手续。
(4)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报刊出版单位在完成清产核资、产权登记等项工作后,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报刊名称可继续注册使用。
转制后报刊出版单位名称规范为“XX(报纸名称)报社”、“XX(期刊名称)杂志社(XX期刊社)”;属于公司形式的,其名称应当依法缀以“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等公司组织形式字样;转制后报刊出版单位另起名称的,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5)办理报刊出版单位注销登记。在报刊出版单位转制过程中,凡不具备市场准入条件和不再保留报刊出版单位建制的,由主管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新闻出版局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予以注销。主管主办单位要负责做好报刊出版单位资产财务清算、人员分流安置和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等工作。
(七)人员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
报刊出版单位转制中涉及的人员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须严格按照国办发〔2008〕114号及中办发〔2011〕19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制订人员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方案。方案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和保障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的合法权益。
成立专门小组。报刊出版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统筹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具体实施工作。要及时宣传讲解相关政策,规范劳动关系,并做好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各项准备工作。
(2)签订劳动合同。报刊出版单位应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与全部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的报刊出版单位,可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并注意做好与参加社会保险的衔接。
(3)参加社会保险。报刊出版单位要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社会保险。
(八)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完成转制的报刊出版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规定,向省新闻出版局和省文改办提交下列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报刊出版单位转制方案批复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核销事业编制批复件;
(4)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明;
(5)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复印件;
(6)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除需提交职工劳动保险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外,还应由主管部门对其所属报刊出版单位这两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省新闻出版局和省文改办出具含有“该单位在职职工已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等内容的证明材料。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批复之日起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报刊转企改制过程中需要变更主管主办及出版单位要准备的材料(以下材料均要一式三份)
1.省新闻出版局审核请示并报总署文件(由省新闻出版局出具);
2.主办单位申请文件;
3.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4.申请变更主管、主办单位需提供:①原主管、主办单位(如有两个以上主办单位的情况,提供其他主办单位同意的意见)同意文件;②新主管、主办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政府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③新主管、主办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②项资产证明能清晰反映国有资产性质的,可不提供);
5.经省文改办和省新闻出版局批准的转制方案,中央或总署批准的改制方案(由省新闻出版局出具);
6.新出版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单位资质证明能清晰反映国有资产性质的,只提供企业法人证书);
7.所在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原出版单位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9.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上述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前3项和4项①须提供原件;如只有一份原件,可另复印两份。
六、完成转企改制工作的六个标志:一是进行清产核资,二是
核销事业编制,三是注销事业单位,四是进行工商登记(国企,注册资本30万以上),五是实行全员合同聘用,六是员工必须参加企业保险。
七、我省报刊转企改制办公室联络方式:
1、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大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话:020-87185552、传真:87185236。
2、省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管理处 电话:020-37601824、37592328、37592394、传真:020—37601824、37604809。办理刊名、主管主办及出版单位变更咨询电话:020—37606967。
八、相关文件:
1、关于印发《广东省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新出联[2012]2号)
2、《关于深化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通知》(中办发[2011]19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
《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
《财政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通知》(财教〔2007〕213号)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8〕2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201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