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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8]

来源:广东省广播电视局 发布时间:2008-09-19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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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和管理,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等八部委印发的《“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家书屋是为满足农民文化需求,建在行政村且具有一定数量的图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和相应阅读、播放条件,由农民自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公益性文化场所。

  第三条  农家书屋工程按照“政府组织建设,鼓励社会捐助,农民自主管理,创新机制发展”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入和社会捐助建设的各类农家书屋。

  第二章  实施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制定全国农家书屋工程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农家书屋建设标准;会同财政部编制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和分配方案;编制全国农家书屋必备出版物目录及出版物推荐目录;指导和协调全国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条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农家书屋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本地区农家书屋出版物推荐目录;负责农家书屋工程专项资金申请和使用管理;组织本地区农家书屋工程的实施及验收检查。

  第七条  省级以下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农家书屋工程实施计划,会同县、乡政府负责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建设标准与要求

  第八条  农家书屋的出版物由政府统一配备,每个书屋图书一般不少于1500册,品种不少于500种(含必备书目),报刊不少于30种,电子音像制品不少于100种(张),并具备满足出版物陈列、借阅、管理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农家书屋的房屋由当地解决,应充分利用村委会、村党组织活动场所、村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设施,不搞重复建设。目前尚无公共设施的行政村,亦可利用村级学校、村民闲置住房等农村现有设施办书屋,因地制宜,综合使用,方便群众。

  第十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将各级各类送书下乡项目纳入农家书屋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在保持原有名称和渠道的基础上,不断补充出版物,完善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章  实施计划申报与制定

  第十一条  新闻出版总署根据财政部核定的农家书屋工程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农家书屋建设数量。

  第十二条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农家书屋建设数量,组织制定本地区农家书屋工程年度实施计划。

  (一)由村委会填制《农家书屋建设申报表》,当地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报。

  (二)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经实地考察审核,向市(地)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推荐定点村;市(地)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复审后,将复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三)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复审意见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依据本地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编制本地区农家书屋工程年度实施计划,报新闻出版总署农家书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计划和配套资金进行审核,制定全国农家书屋工程年度实施计划。

  第五章  社会捐赠管理

  第十四条  农家书屋工程接受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资金以及适合农家书屋需要的出版物和相关设备等。   

  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委托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设立农家书屋工程发展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委托有关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接受社会捐赠;农家书屋作为受益人,可直接接受社会捐赠。

  第十六条  农家书屋工程发展基金或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委托的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凭据,并将捐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市、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受理捐赠人向本地农家书屋捐赠的出版物和相关设备,并应进行登记备案,向捐赠人开具相关证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对受赠的出版物进行审读后配送到农家书屋,设备可直接配送到农家书屋。

  第十八条  鼓励捐赠人认建农家书屋,即按照农家书屋建设标准和出版物选配原则包建一个或几个农家书屋,验收合格后可在“农家书屋”统一标牌上加注援建人名或单位名称,相关资料纳入全国农家书屋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新闻出版总署及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捐赠的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  农家书屋工程发展基金或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委托的受赠单位对所接受的捐赠财物进行统一管理,在新闻出版总署或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导下纳入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对捐赠人指定捐赠财物用途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所受理的捐赠出版物和相关设备统筹安排使用,对捐赠人指定用途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受赠单位应建立健全社会捐赠财物的核算、使用、管理制度,做到公开透明,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对农家书屋工程的捐赠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捐建一个以上农家书屋或捐资2万元以上,使用该捐赠建立的农家书屋可用捐赠人冠名,永久纪念;包建一个乡、一个县的农家书屋者除冠名之外,还可通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四条  省级农家书屋工程办公室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农家书屋工程社会捐赠情况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农家书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出版物选配

  第二十五条  农家书屋要按照科学性、实用性、经济性、通俗性的原则,根据村民的阅读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党报党刊和适合农民阅读的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卫生、文艺、文化教育、少儿类等出版物。所配出版物首先要保证必备目录规定的出版物,其余必须是全国或本省推荐目录中的出版物,超过1500册的部分可以灵活掌握。

  第二十六条  全国农家书屋必备出版物目录和出版物推荐目录由新闻出版总署约请专家、学者、农民代表共同制定。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推荐目录,可增加适合本地实际的出版物,报经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后,作为本辖区农家书屋配备出版物的备选目录。

  第二十七条  农家书屋选配出版物,要充分征求村民意见,政府采购部分不得用当地出版且不受农民欢迎的出版物充数。农家书屋所配出版物中,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比例一般不超过30%,且必须在备案的目录内。

  第二十八条  农家书屋出版物的采购及配送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配送单位应在出版物上统一加盖农家书屋标识印章,交接时应向农家书屋提供出版物配送清单,由相关接收人清点验收,登记造册,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

  第七章  农家书屋管理

  第三十条  农家书屋的管理接受所在村党支部、村委会及全体村民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农家书屋应配有具备一定文化水平和管理能力、热心公益事业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农家书屋管理人员应由村民民主推荐产生,并报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农家书屋应悬挂统一标牌,公开管理制度和借阅制度,保证固定的开放时间,实行免费借阅,尽力为村民服务。

  第三十三条  农家书屋应建立健全出版物借阅登记、财产管理等制度,避免财产丢失、损坏、擅自转让或出售等现象的发生。

  第三十四条  农家书屋应利用自身优势,大力开展读书征文、知识讲座、科技培训等形式多样的读书学习活动,不断丰富服务手段,拓宽服务范围,充分发挥农家书屋的作用。

  第三十五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农家书屋管理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配发管理员手册,帮助他们提高管理能力。

  第三十六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发挥农家书屋优势和作用的长效运行机制。

  (一)有条件的地区应以农家书屋为基础,与现有的县乡图书馆、县新华书店联动,建立图书流动网络,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出版物交流制度,扩大农民的阅读范围。

  (二)探索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个人等与农家书屋对口定点帮扶机制,解决出版物的不断更新问题。

  (三)对于具备一定经营条件的农家书屋,可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授予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经营、代销、租赁等业务,增强农家书屋的自我发展能力。

  第八章  验收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  农家书屋建成后,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验收标准组织逐一验收。验收内容为农家书屋房舍、配备的出版物和基本设备情况、管理制度制定和公示情况、管理员人选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  验收结果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两类。验收达标的书屋,建设工程结案,相关资料纳入农家书屋工程信息管理系统;验收不达标的书屋,应由实施部门按照有关标准继续建设,完工后重新进行验收。

  第三十九条  新闻出版总署组织督导组,对各地农家书屋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督察;省级及市(地)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农家书屋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导。检查内容为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日常服务开展情况等,检查方式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互查与抽查相结合。

  第四十条  检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检查结果及评估意见存入档案。对检查不合格的农家书屋,必须按照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

  第四十一条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农家书屋工程建设情况和验收检查情况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四十二条  对于在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视情况对该地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应核减或停止拨付该地区下一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农家书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农家书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另行印发)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