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署计财司日前转发了财政部制定的《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3号),现全文转载如下:
为进一步促进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近日,财政部制定下发了《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3号),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署计财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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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计财司
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地方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事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科学立项,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对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的支持均为一次性补助。各地应积极筹措资金,逐步加大投入,推动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六条 专项资金应围绕项目绩效目标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必须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补助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引导示范原则。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对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性强的项目。
(二)择优扶持原则。专项资金对积极探索和参与文化体制改革、管理工作到位、资金使用效益较高地区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三)适当倾斜原则。专项资金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项目予以适当倾斜。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包括:
(一)地方特色剧团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含流动舞台车配送)和优秀剧(节)目创作等;
(二)地方图书馆(室)、文化馆(站)、剧院(场)、排练场(厅)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购置;
(三)地方特色博物馆改善馆藏条件以及文物陈列、布展;
(四)地方体育场(馆)等体育设施(场地)维修及设备购置;
(五)地方广播电视设施维修及设备购置;
(六)地方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设备购置及技术改造补助;
(七)其他符合专项资金分配原则的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要求;
(二)符合专项资金分配原则和补助范围;
(三)项目应经过充分论证,项目绩效目标明确、方案合理可行、组织实施有保障。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
省级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省级财政部门须于每年5月30日前,商相关省级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文化体育与传媒主管部门”),完成对本省(区、市)申报项目的审核汇总,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省(区、市)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项目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凡越级上报的申请均不受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
财政部负责对各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当年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结合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以及各省级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的实际需要进行综合平衡,由财政部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相关省级文化体育与传媒主管部门。
涉及专业性较强项目,财政部商相关中央级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后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经费下达到项目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中要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执行规划,为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确须调整的,须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并就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撰写总结报告,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应汇总本省(区、市)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考评情况,并在下年度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将专项资金决算纳入本单位年度决算,并单独加以说明。项目资金如有结余,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项目单位以后年度的设备购置和设施维修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应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十九条 财政部对专项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制度,不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中介机构等,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立项审批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财政部将视情节轻重,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或所在省(区、市)实行缓拨或不予拨款:
(一) 项目申请内容不真实的;
(二) 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 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 因管理不力,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五) 无特殊原因,专项资金拨付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六)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项目绩效综合考评结果抽查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据总署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