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10日·新出图[1997]860号 关于印发《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音像行政管理部门,中央在京图书、音像、期刊出版单位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宣传部,全国各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第一条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为了实施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备案范围内的重大选题,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在出版之前,必须依照本办法报新闻出版署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出版发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选题,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具体包括: 第四条 出版单位向新闻出版署申报重大选题备案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五条 新闻出版署自决定受理备案之日起30日内,对备案申请予以答复或者提出意见,逾期末予答复或者提出意见的,备案即自动生效。 第六条 新闻出版署对备案的重大选题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转请有关部门协助审核。 第七条 出版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经备案出版属于重大选题范围内的出版物的,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戒新闻出版署责成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停止出版发行该出版物,并责令读出版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申报备案手续;违反《出版管理条例》,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条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精神和期刊出版中存在的问题;本办法适用于期刊中涉及的重大选题。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