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好发挥广州市作为国家重要中心城市的引擎作用和深圳市作为经济中心城市的集聚辐射带动作用,根据两市发展需要,省政府研究决定将经济管理领域124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其中,行政许可85项、行政处罚6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检查4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职权27项。44项采取依法下放实施,80项采取委托实施。委托事项实施期限暂定1年,期满后省政府将根据实施效果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延期。涉及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调整事项,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实施。广州、深圳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市放权工作,认真组织做好此次调整行政职权的实施工作,切实做好可能出现的监管风险防控,确保相关省级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一、积极稳妥做好衔接落实工作。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省直有关部门要与广州、深圳市承接部门完成调整事项的交接工作(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下放实施的事项,自下放之日起,相关法律责任一并由承接部门承担,省直原实施部门负责相关行政职权事项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委托实施事项,省、市有关部门要在充分研究协商的基础上,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委托事项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等内容。事项下放或委托后,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实施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具体内容及责任等。涉及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及行政执法事项执法主体变更事宜,由省法制办会省直有关部门依法按程序办理。自交接之日起,由广州、深圳市各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省直部门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在完成交接工作后,省直有关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省编办备案。
二、加强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省直有关部门在移交行政职权事项时,要制定工作方案,将调整实施事项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表证单书及标准化成果等一并移交,并及时完善有关事项审批标准、技术规范等。涉及使用国家垂直信息系统或需要与中央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要帮助广州、深圳市做好协调衔接工作。涉及原省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需征求省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的事项,要做好上下左右衔接,确保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广州、深圳市承接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通过提供审批专用号章、提供加盖审批章的空白格式文本等方式,为受托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便利。要密切跟踪调整事项实施情况,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调整实施事项的监管,及时指出承接部门存在的问题。定期对实施工作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省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实施事项清单的建议。
三、依法做好实施工作。广州、深圳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将承接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纳入部门权责清单管理,明确任务分工,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市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按规定予以问责。广州、深圳市相关承接部门在交接过程中要制订具体实施措施,主动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做好调整实施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对下放或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将审批结果报省政府相关部门备案。要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能。要不断深化改革,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管理效果的,可探索在一定范围和领域内放宽相关行政许可,为全省深化改革提供经验。
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径向省编办反映。
附件:广东省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24项)
附件
广东省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24项)
序号 |
类别 |
实施部门 |
省级事项名称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省发展改革委 |
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核准 |
下放广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实施。 |
2017年底前实施。 |
2 |
行政许可 |
省发展改革委 |
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 |
下放广州、深圳市投资主管部门实施。 |
2017年底前实施。 |
3 |
行政许可 |
省发展改革委 |
尚需完善核准手续的9E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核准 |
下放深圳市投资主管部门实施。 |
|
4 |
其他 |
省发展改革委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核准) |
下放广州、深圳市价格主管部门实施。 |
待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实施。 |
5 |
其他 |
省发展改革委 |
《广东省定价目录》中只涉及本市辖区范围的定价项目管理权限 |
下放广州、深圳市价格主管部门实施。 |
2017年8月底前实施。具体包括:省列管价格的重要交通运输服务项目中起讫点均在市域内的地方铁路客运票价率,市域内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垄断服务收费,汽车客运站收费以及路产损坏赔偿(补偿)标准4项;环境保护项目中市级交易平台的排污权有偿交易服务费、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限深圳市)、垃圾焚烧处置价格、危险废物处置收费4项;教育项目中市属公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及其中外合作办学)3项;文化项目中有线电视收费(限深圳市)1项;重要专业服务项目中集成电路卡补卡工本费、律师服务收费、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委托)、公证服务收费(委托)、林业中介服务收费5项。 |
6 |
其他 |
省发展改革委 |
中央、部队、武警、省属在穗、在深医疗机构及市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增项目和特需项目的立项审批 |
下放广州、深圳市价格主管部门实施。 |
2017年7月底前实现广州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同城同价;广州、深圳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审核立项后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最长不超过两年,特需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
7 |
其他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管权限中型水库、水闸、供水工程项目审批 |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下放广州、深圳市投资主管部门实施。 |
|
8 |
行政许可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第二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审核 |
委托深圳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实施辖区第二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核。 |
|
9 |
行政许可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供电营业许可证审批 |
委托广州、深圳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
|
10 |
行政许可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 |
委托广州、深圳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
|
11 |
行政许可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
|
12 |
行政许可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 |
委托广州、深圳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
|
13 |
行政许可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委托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该事项可由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实施。目前该事项一直由深圳市实施。 |
14 |
行政检查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组织实施对辖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核查 |
下放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
核查结果应于每年9月底前汇总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15 |
行政许可 |
省教育厅 |
高级中等学历教育中外合作项目和机构审批 |
委托广州、深圳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委托审批的项目需报省教育厅备案;涉及向教育部备案的审批后许可证书核定事项,仍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
16 |
行政许可 |
省教育厅 |
中外合作办学审批 |
委托中国(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 |
委托审批的项目需报省教育厅备案;涉及向教育部备案的审批后许可证书核定事项,仍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
17 |
行政许可 |
省教育厅 |
辖区内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层次)设置审核 |
委托广州、深圳市政府实施。 |
广州、深圳市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高等学校设置“十三五”规划》规定范围、标准条件和程序要求进行审核,不得超出该规划范围开展审核工作。涉及向教育部备案的设立,仍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
18 |
行政许可 |
省教育厅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下放广州、深圳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
19 |
其他 |
省科技厅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部分委托,广州市科技部门参与认定相关工作。 |
|
20 |
行政许可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
|
21 |
行政许可 |
省司法厅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
|
22 |
行政许可 |
省司法厅 |
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
|
23 |
行政许可 |
省司法厅 |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
|
24 |
行政许可 |
省司法厅 |
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
|
25 |
行政许可 |
省司法厅 |
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
|
26 |
行政许可 |
省司法厅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
委托广州、深圳市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
|
27 |
行政许可 |
省司法厅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委托广州、深圳市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
|
28 |
行政许可 |
省司法厅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
委托广州、深圳市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
|
29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行为的 |
下放广州、深圳市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
|
30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下放广州、深圳市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
|
31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下放广州、深圳市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
|
32 |
其他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补证、换证 |
委托广州、深圳市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
|
33 |
其他 |
省司法厅 |
审查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
委托广州、深圳市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
|
34 |
其他 |
省司法厅 |
公司律师执业审核 |
委托广州、深圳市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
|
35 |
其他 |
省司法厅 |
律师执业证书补证、换证 |
委托广州、深圳市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
|
36 |
其他 |
省司法厅 |
撤销准予律师执业许可决定 |
委托广州、深圳市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
|
37 |
其他 |
省司法厅 |
撤销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决定 |
委托广州、深圳市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
|
38 |
其他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卫生、高职院校教师、图书群文等12个专业的高级职称评审权 |
下放广州、深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具体包括:1.卫生系列;2.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教师;3.成人高校教师;4.图书、群众文化、文博;5.工艺美术与艺术设计;6.建筑装饰工程;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8.电力工程技术;9.广播电视工程技术;10.国土、测绘工程技术;11.交通运输工程技术;12.标准化、计量、质量工程技术。 |
39 |
其他 |
省国土资源厅 |
压覆矿(金属矿)查询 |
下放广州、深圳市国土部门实施。 |
|
40 |
其他 |
省国土资源厅 |
广州、深圳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修改审核 |
委托广州、深圳市国土部门审核、市政府审批。 |
|
41 |
其他 |
省国土资源厅 |
广州、深圳市县级土地规划中的有条件建设区使用方案的审批 |
下放广州、深圳市国土部门审核、市政府审批。 |
|
42 |
其他 |
省国土资源厅 |
建设项目用地有无压覆矿产资源核查工作 |
下放广州、深圳市国土部门实施。 |
|
43 |
行政许可 |
省环境保护厅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
下放广州、深圳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 |
具体包括: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汽车、大型主题公园等建设项目。 |
44 |
行政许可 |
省环境保护厅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下放广州、深圳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 |
具体包括: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汽车、大型主题公园等建设项目。 |
45 |
行政检查 |
省环境保护厅 |
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
委托广州、深圳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 |
|
46 |
行政检查 |
省环境保护厅 |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 |
委托广州、深圳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 |
|
47 |
其他 |
省环境保护厅 |
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下放广州、深圳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 |
由广州、深圳市提出实施方案,经省政府批准报环保部备案后实施。 |
48 |
行政许可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省管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 |
下放广州、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
49 |
行政许可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委托广州、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需实现与省网同步审批。 |
50 |
行政许可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销注册 |
委托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需实现与省网同步审批。 |
51 |
行政许可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方面除外〉核发、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核发) |
委托广州、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需实现与省网同步审批。 |
52 |
行政许可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乙级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等方面除外〉核准、建设工程勘察企业乙级资质核准) |
委托广州、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需实现与省网同步审批。 |
53 |
行政许可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
委托广州、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需实现与省网同步审批。 |
54 |
行政许可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
下放广州、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
55 |
行政许可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国家和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 |
下放广州、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待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实施。 |
56 |
行政许可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古树名木移植审核审批 |
下放广州、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市政府审批。 |
待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实施。 |
57 |
其他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下放广州、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
58 |
其他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
委托广州、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
59 |
其他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 |
委托广州、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
60 |
行政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本省及外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审批 |
委托广州、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
|
61 |
行政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至香港、澳门航线水路运输及在航香港、澳门航线船舶变更船舶数据后继续从事香港、澳门航线运输审批 |
委托广州、深圳市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实施。 |
|
62 |
行政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中资和港澳资本,自贸区内外资企业除外) |
委托广州、深圳市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及中国(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 |
|
63 |
行政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 |
下放广州、深圳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
待省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应地方性法规条文后实施。 |
64 |
行政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占用、挖掘省管高速公路审批 |
下放广州、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
|
65 |
行政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在省管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下放广州、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
|
66 |
行政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更新采伐省管公路护路林审批 |
下放广州、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
|
67 |
行政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直通港澳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准(货物运输) |
下放广州、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
待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实施。 |
68 |
行政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省管权限地方投资(不含国高网项目和跨地级以上市项目)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
下放广州、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
|
69 |
行政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
委托广州、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
|
70 |
行政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 |
委托广州、深圳市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实施。 |
|
71 |
行政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
|
72 |
行政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
委托广州、深圳市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实施。 |
|
73 |
行政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
委托广州、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
|
74 |
行政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
委托广州、深圳市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实施。 |
|
75 |
行政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
|
76 |
行政许可 |
省水利厅 |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审批 |
下放广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
77 |
行政许可 |
省水利厅 |
市辖区内不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 |
下放广州、深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
78 |
行政许可 |
省水利厅 |
不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珠江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下放广州、深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政府审批。 |
待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实施。 |
79 |
行政许可 |
省林业厅 |
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 |
委托广州、深圳市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
|
80 |
行政许可 |
省林业厅 |
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委托广州、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实施。 |
|
81 |
行政许可 |
省林业厅 |
人工繁育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
委托广州、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实施。 |
|
82 |
行政许可 |
省林业厅 |
建设工程使用林地审核、审批 |
下放广州、深圳市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
|
83 |
行政许可 |
省海洋与渔业厅 |
省管权限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委托广州、深圳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
84 |
行政许可 |
省海洋与渔业厅 |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不含涉外渔业) |
委托广州、深圳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
85 |
行政许可 |
省海洋与渔业厅 |
填海50公顷以下、围海100公顷以下和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用海审批 |
委托广州、深圳市海洋主管部门审核、市政府审批。 |
|
86 |
行政许可 |
省海洋与渔业厅 |
原由省政府审查并转报国家海洋局审核的国管项目用海审核 |
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广州、深圳市审查后直接上报国家海洋局审核。 |
|
87 |
行政许可 |
省海洋与渔业厅 |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 |
委托广州、深圳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
|
88 |
行政许可 |
省海洋与渔业厅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省级审批权限 |
委托广州、深圳市海洋主管部门审核、市政府审批。 |
|
89 |
行政征收 |
省海洋与渔业厅 |
海域使用金征收 |
广州、深圳市审批的围填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征收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 |
广州、深圳市所批用海项目应缴纳地方国库部分的海域使用金,由广州、深圳市收缴后上缴广东省国库。 |
90 |
行政许可 |
省商务厅 |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属省级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含合同、章程)及企业变更和终止审批 |
“在广州、深圳注册的外商投资电影院的企业设立及变更合同、章程审批”、“外商投资建筑施工、建筑设计的外国投资者并购事项审批”下放广州、深圳市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
|
91 |
其他 |
省商务厅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 |
下放广州、深圳市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
|
92 |
行政许可 |
省文化厅 |
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委托广州、深圳市文物主管部门实施。 |
|
93 |
行政许可 |
省文化厅 |
省内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
委托广州、深圳市文化主管部门实施。 |
|
94 |
行政许可 |
省文化厅 |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独资设立娱乐场所审批 |
委托广州、深圳市文化主管部门及中国(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 |
|
95 |
行政许可 |
省文化厅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委托广州、深圳市文化主管部门及中国(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 |
|
96 |
行政许可 |
省文化厅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委托广州、深圳市文化主管部门及中国(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 |
|
97 |
行政许可 |
省文化厅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委托广州、深圳市文化主管部门及中国(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 |
|
98 |
行政许可 |
省文化厅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委托广州、深圳市文化主管部门及中国(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 |
|
99 |
其他 |
省文化厅 |
博物馆设立备案 |
委托中国(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 |
|
100 |
行政许可 |
省卫生计生委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州、深圳设置独资医院、诊所的执业登记权限 |
委托广州、深圳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
|
101 |
行政许可 |
省卫生计生委 |
放射诊疗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
|
102 |
行政许可 |
省卫生计生委 |
港澳台医师内地医师资格认定 |
委托广州、深圳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
|
103 |
行政许可 |
省卫生计生委 |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 |
委托广州、深圳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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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其他 |
省卫生计生委 |
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项目管理 |
下放广州、深圳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
|
105 |
行政许可 |
省质监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T1电梯机械安装维修作业人员、T2电梯电气安装作业人员)”下放广州、深圳市质监部门实施。 |
|
106 |
行政许可 |
省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资格许可 |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资格许可”委托广州、深圳市质监部门实施。 |
待有权机关同意后下放,自省质监部门公告下放实施之日起下放实施。 |
107 |
行政许可 |
省质监局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格核准 |
“两工地”(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建设工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格核准委托广州、深圳市质监部门实施。 |
待有权机关同意后下放,自省质监部门公告下放实施之日起下放实施。 |
108 |
行政许可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从事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及其变更事项审批 |
委托广州、深圳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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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许可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委托广州、深圳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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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许可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审批 |
委托广州、深圳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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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许可 |
省安全监管局 |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省直、中直单位) |
委托广州、深圳市安全监管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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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行政处罚 |
省知识产权局 |
专利代理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以致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的;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私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收取费用的 |
下放广州、深圳市知识产权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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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行政处罚 |
省知识产权局 |
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审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未经审查批准,或者超越批准专利代理业务范围,擅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的;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 |
下放广州、深圳市知识产权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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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行政处罚 |
省知识产权局 |
专利代理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年检逾期又不主动补报的;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代理的;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的;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或者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的 |
下放广州、深圳市知识产权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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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行政检查 |
省知识产权局 |
对专利代理机构与专利代理人进行监督 |
下放广州、深圳市知识产权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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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其他 |
省知识产权局 |
指导中介机构(辖区专利代理机构日常管理) |
委托广州、深圳市知识产权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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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行政许可 |
省旅游局 |
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审批 |
委托广州、深圳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待有权机关同意后下放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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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行政许可 |
省旅游局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委托广州、深圳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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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行政许可 |
省金融办 |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 |
委托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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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其他 |
省金融办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 |
委托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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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行政许可 |
省保密局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三级保密资格受理和书面审查 |
委托深圳市保密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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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行政确认 |
省保密局 |
市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涉密人员确认 |
下放广州、深圳市保密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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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其他 |
省外专局 |
高层次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专家进出境物品通关免税身份证明办理 |
下放中国(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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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其他 |
省编办 |
副省级市副局级机构相关审批权限 |
委托广州、深圳市审批其机关副局级机构以及副局级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 |
遵守中央有关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精神,按照“总量稳定、增减平衡”原则办理,报省编办备案。 |
上述省级行政职权事项中,根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214号)、《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第二批省级管理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232号)的有关规定,已经下放或者委托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按照省政府令第214号和第232号的有关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