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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奖励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和音像领域...[2006]

来源:广东省广播电视局 发布时间:2007-01-24 18: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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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关于修改 《广东省奖励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
音像领域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文管联 〔2006〕1号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局、财政局:

    随着音像市场的不断发展,光盘生产线的价格也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为深入开展扫黄打非工作,继续深挖非法光盘生产线,经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对非法光盘生产线举报奖励办法进行适当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1996年由省社会文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联合颁布的《广东省奖励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和音像领域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第四条改为:“(一)根据群众举报查获的非法光盘生产线(含多头生产线、可录类生产线、母盘生产线),按照每条 非法光盘生产线变价收入的30%予以奖励,一条 非法光盘生产线的举报奖励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经省物价部门鉴定为报废的非法光盘生产线,按每条 生产线给予3万元的奖励。

  (三)对于同一案件,如出现两人以上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举报时间顺序对最先举报者进行奖励,或者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在上述规定的奖励金额内分别给予奖励。”

  二、非法光盘生产线变价收入上缴国库后,再按上述规定申请拨发奖励金并兑现给举报人。扣除举报奖励金后剩余的变价收入,仍按照粤办函〔1999〕255号文的规定,由省公安厅直接查获的光盘生产线,省财政提留80%,返还有关市20%;由各市自行查获的,省财政提留20%,返还有关市80%。省财政提留部分的使用范围,仍按粤办函〔1998〕68号文规定执行。

  对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举报奖励办法作出适当调整,是为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确保深挖非法光盘生产线工作能够持续、有效开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1.《广东省奖励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和音像领域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暂行办法》(2006年6月修订)

     2.《关于被查封的光盘生产线变价收入处理问题的通知》(粤办函〔1998〕68号)(略)

     3.《关于被查封的光盘生产线变价收入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办函〔1999〕255号)(略)

  

广东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六年六月九日      

 

广东省奖励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和音像领域

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2006年6月修订)

  第一条 为有效打击非法光盘生产线等音像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保障音像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署名书面举报、电话举报,或直接到公安机关或“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广东省境内非法光盘生产线,经查证属实并协助破获的,即为举报有功人员。

  第三条 奖励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有功人员的奖励金,统一由“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颁发。

  第四条 根据群众举报查获的非法光盘生产线(含多头生产线、可录类生产线、母盘生产线),按照每条 非法光盘生产线变价收入的30%予以奖励,一条 非法光盘生产线的举报奖励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经省物价部门鉴定为报废的非法光盘生产线,按每条 生产线给予3万元的奖励。

  对于同一案件,如出现两人以上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举报时间顺序对最先举报者进行奖励,或者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在上述规定的奖励金额内分别给予奖励。

  第五条 广东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奖励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有功人员的专项奖励金。各市也可以设立这一专项奖励金。

  第六条 奖励金由财政部门从光盘生产线变价收入中安排。

  第七条 实施奖励由接受举报的单位办理。

  第八条 实施奖励必须按举报人员的意愿办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及居住地址,违者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有功人员打击报复,违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举报音像领域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功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给予重奖。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