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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来源:广东省广播电视局 发布时间:2003-10-15 1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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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权、 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