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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1期:陈春怀副局长访谈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工作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8-27 10: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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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加强我省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本期访谈,我们将围绕“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工作”专访省广播电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春怀。

  主持人:请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放商业广告的时长有何规定?

  陈春怀:根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主持人:请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持证单位能制作医疗养生类节目吗?

  陈春怀:社会公司是不能制作医疗养生类节目的。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医疗养生类节目只能由电台电视台策划制作,不得由社会公司制作。

  主持人:有地方广播电视台最近计划播出一档医疗养生类节目,请问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陈春怀:需要办理备案手续。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由电视台策划制作的医疗养生类节目,要播出的话,在播出前必须报省广播电视局备案。未经备案的医疗养生类节目一律不得播出。申请备案时,必须提交节目样片,备案表,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文件,主持人的播音员执业资格证书等材料。

  主持人:请问医疗养生类节目聘请的嘉宾和主持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陈春怀: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医疗养生类节目聘请医学、营养等专家作为嘉宾的,该嘉宾必须具备国家认定的相应执业资质和相应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并在节目中据实提示。医疗养生类节目主持人须取得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质,依法持证上岗。根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播出机构应当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文件,不得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

  主持人:请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放公益广告有哪些规定?

  陈春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根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主持人:请问国家对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有哪些规定?

  陈春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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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民提问精选: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意见对广告监管提出哪些要求?

  春怀:中办发〔2021〕40号文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做好培训广告管控。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校外培训广告管理,确保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我省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作为主流媒体,要坚决贯彻落实通知要求,不播放有关校外培训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