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LJ
留言日期:
2021-01-04
主题: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内容: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 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一单位主要生产并销售医疗器械,为进行宣传,该单位在微信公众号中开展了直播课,主要是邀请行业专家对医疗器械、超声的使用进行讲解,该课程为无偿。请问这种情况需要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吗? 法条依据是什么?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1-01-04
答复时间:
2021-01-04
答复单位:
广东省广播电视局
答复内容:

根据有关文件明确:在网络平台上使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且已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的各项要求开展业务;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使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由网络平台作为该项服务的开办主体,按照视听节目管理的各项要求,对节目内容履行内容把关等各项管理责任,节目范围不得超出平台自身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感谢您对广电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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