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普通话播音员主持人和出镜出声记者的管理,促进播音员主持人和出镜出声记者队伍建设,维护我省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制定我省普通话播音员主持人和出镜出声记者上岗达标规定。
第二条 播音员主持人(含外聘人员)上岗标准:
(一)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为一级甲等。
(二)广州、深圳广播电台、电视台为一级甲等。
(三)地级市广播电台、电视台为一级乙等。
(四)县级及以下广播电视台(站)为二级甲等。
第三条 播出节目中出镜出声记者和外聘嘉宾主持人上岗标准:
(一)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为一级乙等。
(二)广州、深圳广播电台、电视台为一级乙等。
(三)地级市及以下广播电台、电视台为二级乙等。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普通话播音员主持人、出镜出声记者和外聘嘉宾主持人。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六条 本规定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二四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