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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0095/2004-00005 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布机构: 广东省广播电视局 成文日期: 2004-03-02
名称: 广东省广播电视系统普通话播音员主持人普通话水平上岗达标规
文号: 粤广局发[2004]72号 发布日期: 200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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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播电视系统普通话播音员主持人普通话水平上岗达标规

发布日期:2004-03-02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普通话播音员主持人和出镜出声记者的管理,促进播音员主持人和出镜出声记者队伍建设,维护我省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制定我省普通话播音员主持人和出镜出声记者上岗达标规定。 

  第二条 播音员主持人(含外聘人员)上岗标准: 

  (一)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为一级甲等。 

  (二)广州、深圳广播电台、电视台为一级甲等。 

  (三)地级市广播电台、电视台为一级乙等。 

  (四)县级及以下广播电视台(站)为二级甲等。 

  第三条 播出节目中出镜出声记者和外聘嘉宾主持人上岗标准: 

  (一)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为一级乙等。 

  (二)广州、深圳广播电台、电视台为一级乙等。 

  (三)地级市及以下广播电台、电视台为二级乙等。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普通话播音员主持人、出镜出声记者和外聘嘉宾主持人。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六条 本规定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二四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