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为用户提供智能电视内容服务,是否需要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所属分类:新媒体及其它 发布时间:2021-05-20

  通过互联网链接电视机或机顶盒等电子产品,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应当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有关规定,取得“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