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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署《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音像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广播电视局 发布时间:2011-03-22 08:41:4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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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字[201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全国各音像出版单位: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1号)和《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的规定,现将2011年全国音像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关于促进我国音像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出政发[2009]5号)和《关于下发音像(电子)出版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出字[2009]331号)精神,进一步实施“三个一批”战略,把此次年度核验工作与做大做强一批音像出版单位和提高音像出版单位竞争力结合起来,与音像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调整结合起来,与音像出版单位的退出机制结合起来。

  二、审核登记范围

  参加此次审核登记的为全国各音像出版单位,含独立音像出版单位和拥有音像出版权的出版单位。2009年、2010年新批准设立的音像出版单位参加此次年检, 2011年新批准设立的音像出版单位不参加此次年检。处于停业整顿期间的音像出版单位不参加此次年检,待停业整顿期满验收合格后再开展审核登记工作。

  三、审核登记所提交的材料

  音像出版单位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2011年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表》。所涉及的有关证明材料请复印后粘贴在表格的相应位置。

  (二)音像出版业务开展情况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现有开展音像出版业务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2009、2010年出版经营情况和经营业绩;转企改制工作完成情况;执行出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重点音像出版选题的完成情况和年度选题的申报情况;获得奖励和受到处罚情况;加强和完善出版管理的措施;“十二五”期间本单位的发展思路和规划;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政策建议等。

  (三)2009年、2010年音像制品出版情况登记表。

  (四)《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上述有关文字材料和报表一式三份,待完成整个审核登记程序后,由新闻出版总署、各省级新闻出版局(含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和音像出版单位分别留存一份。

  四、审核登记主要内容

  此次审核登记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开展音像出版业务的基本条件和能力。主要审核音像出版单位是否有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和设备;是否有符合条件的固定工作场所;是否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是否有适应音像出版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队伍等。

  (二)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主要检查音像出版单位是否及时报送年度选题计划;是否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是否认真落实“三审”制;是否规范申领和使用版号、复制委托书;是否及时缴送样品;是否有违规行为及受到行政处罚等。

  (三)出版经营情况。主要了解音像出版单位当前资产、负债情况;两年中出版音像制品品种、数量、销售收入、利润情况;国家重点音像选题完成情况等。

  五、审核登记条件

  审核登记分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情况,具体条件如下:

  (一)准予登记。对符合《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七条办社条件,按期完成转企改制任务,两年内无违反出版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形(已经作出过处罚的除外),两年内出版音像制品达10种以上的,准予登记。对2009年、2010年新批准设立的音像出版单位,年出版品种数可视情况适当放宽。对准予登记的,换发新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

  (二)暂缓登记。对不符合上款所列条件之一的音像出版单位,进行暂缓登记。暂缓登记的期限为3个月,由省级新闻出版局责令暂缓登记的音像出版单位进行整改,在整改期满内达到要求的准予登记。

  (三)注销登记。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音像出版单位注销登记:1.对暂缓登记期满,经验收仍未达到审核登记条件的;2.未按期完成转企改制的;3.在年检过程中发现出版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而未采取相关措施的;4.在年检过程中发现有“买卖版号”及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5.对2009年、2010年新批准设立的音像出版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正常开展音像出版业务的;6.对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办下去的。对注销登记的,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注销登记的意见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缴回其《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正本、副本)。

  六、审核登记程序

  (一)申请登记的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将上述材料经主办、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于2011年4月10日前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或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二)各省级新闻出版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登记的单位进行审核,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对军队系统的单位进行审核,并于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审核登记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登记并换发《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暂缓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对暂缓登记的出版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后,达到审核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换发《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整改3个月仍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各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提出注销登记意见,报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由各级新闻出版局或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办理注销登记。

  (三)各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须于2011年5月15日前将年度核验意见及有关登记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对提出注销登记意见的,按照注销登记程序另行向新闻出版总署单独行文上报。

  (四)《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由各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持同意核验的正式批准文件向新闻出版总署领取并负责具体发放,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

  七、其他事宜

  (一)音像出版单位如有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资本结构等事项,须按《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另行办理报批手续。

  (二)本通知及有关电子表格可在新闻出版总署政府网站“通知公告栏”中下载,网址:www.gapp.gov.cn

  (三)有关纸质材料请寄往:北京宣武门外大街40号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音像电子处,邮编:100052;

  有关电子文档请各省级新闻出版局汇总后发至:yxdzchu@126.com

  联系人:许正明、郑加可,电话:(010)83138685、83138687。

  特此通知。

    附件:2011年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表.doc

          音像制品出版情况登记表.xls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