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备案办法 [2006]

来源:广东省广播电视局 发布时间:2006-10-10 15:16:58
字体大小: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正确、公正地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各处室以本局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局政策法规处是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备案工作部门。

    第四条  各处室以本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由政策法规处审核后,经局领导审批,按规定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和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
    (三)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
    (四)应当报送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第五条  各处室以本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填写《案件审核(备案)表》,并向局政策法规处提交行政处罚相关材料,由政策法规处根据提交的材料,就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以本局名义作为行政处罚主体是否适当;
    (二)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六)给予的处罚是否适当;
    (七)是否属于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  行政处罚相关材料包括:《立案审批表》、《询问(调查)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措施相关材料和违法的书证、物证等。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处应当于收到相关处室提交的《案件审核(备案)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

    第八条  局政策法规处对报送的行政处罚材料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处罚的主体适当,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予以同意备案,由相关处室报局领导审批后实施。
    (二)经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相关处室自行检查,撤消、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合法、适当的处罚:
    1、不应以本局作为处罚行政主体的;
    2、超越行政处罚权限实施处罚或滥用职权的;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5、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简易程序办理的;
    6、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
    7、违反法定的回避制度的;
    8、未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的;
    9、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10、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的;
    11、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的;
    12、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而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形而未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13、未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的;
    14、未出具或者未按规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15、其他违反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的。
    (三)经审核发现案件已构成犯罪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实施行政处罚的处室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  局政策法规处在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时,发现有第八条(二)、(三)项情形的,应在审核期限内通知有关处室,有关处室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政策法规处重新审核。有不同意见,有关处室可以提交局务会议决定或局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体讨论。  
  
    第十条  局政策法规处在审核案件中,发现重大、复杂案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提出和组织集体讨论。

    第十一条  局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制度。根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工作,并按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二条  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处室不按本办法报送审核备案的,由此产生的行政过错,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处室领导和主要责任人的有关责任。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和省政府对报送备案工作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