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视听节目直播中的主持人相应的管理规定
所属分类:新媒体及其它 发布时间:2018-08-18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有关规定要求,在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活动中所聘请或邀请的主持人、嘉宾、直播对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守法爱国、无违法犯罪行为;

2.具有良好的公众口碑和社会形象,无丑闻劣迹;

3.不得有违背公序良俗的着装、发型、语言、动作,不得以低俗或不宜面向公众公开讨论的内容制造话题。

此外,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网络直播答题节目主持人另有明确要求,按照规定,网络答题节目主持人应当具备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相应的条件,要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对申请备案的直播答题节目,如其主持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相关许可证的,会优先给予考虑。